關于個人所得稅中如何處理通訊費報銷或補貼的應稅所得的確定,各地地稅機關想到了很多的辦法,有開明,有保守,當然也有某種嫉妒的產生,對于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我們就有必要理解這些內容了。
地方口徑的梳理,但請注意確認及關注是否有信息滯后問題,在相關的解釋中,我們發現有實報實銷和發放補貼兩種區別,但有的口徑并不強調其差別之處。
個人通訊費報銷/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確定 | ||
各地稅務局 | 地區口徑 | 第三只眼點評 |
國家稅務總局 | 國稅發【1999】58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各省市定標準 |
新疆稅務 | 【新疆稅務】通訊費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事項 留言時間:2021-11-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14d7f44895486a907ae966b064350d 我單位為民營企業單位,單位依據公司的內部制度給員工配備手機并按標準發放固定通訊費補貼,請問我公司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是否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币约啊蹲灾螀^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四字{1999}009號 )“關于本通知中公務用車、通訊補貼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經研究決定:通訊補貼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定為:手機每月300元,住宅電話每月100元”相關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在不超自治區標準的情況下作為扣除出事項?請問通訊制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公務費扣除的單位是指的什么樣的單位,我單位是否可依據此規定執行,請以文字回復,謝謝! 新疆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經與相關部門核實:單位是指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您單位屬于企業單位的范圍,可以執行。 | |
山西稅務 | 【山西稅務】通訊費補貼和及交通補貼的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19-08-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728d2b6766947ed807ce45c7201b420 山西省的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的標準是多少呢? 山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span> 根據晉辦發〔2015〕45號規定,對已經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等有關人員,按照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的標準依據《山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確定的公務交通補貼實際發放標準執行;超過標準對策,并入工資薪金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渡轿魇∈≈睓C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廳(局)級每人每月1625元;處級每人每月10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根據晉政辦發〔2015〕121號規定,其他事業單位和企業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之后,對其單位高層、中層以及其他管理人員按照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11-25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規定,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每月不超過500元的部分,可以作為公務費用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00元內 |
陜西地稅 | 【陜西稅務】當地是否有通訊費公務費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20-07-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bcc489ad964e598e93ab42c62abced 由于疫情的影響 員工需要移動辦公,并產生公務用途的通訊費支出。公司擬推出通訊費報銷項目,員工憑個人發票在公司規定的限額內實報實銷或限額報銷通訊費。我們查詢到,根據《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文中“通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每人每月300元。納稅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在限額內的,按實際收入全額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300元扣除?!?,現咨詢如下, 1. 是否可以按照以上規定,每月扣減300元通訊費報銷金額作為免稅通訊費,超過部分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陜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標準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規定:“一、通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每人每月300元。納稅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在限額內的,按實際收入全額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300元扣除。 【陜地稅[2017]2號】關于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1.27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所得稅管理,經省政府批準,現就我省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一、通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每人每月300元。納稅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在限額內的,按實際收入全額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300元扣除。 二、通訊補貼發放單位應及時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300元內備案管理 |
天津地稅 |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7號)::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費用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500元內 |
山東地稅 | 【山東稅務】個稅通訊補貼 留言時間:2020-05-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4156e5a20e14c8fb3d8e05a835989ca 員工隨工資發放的通訊補貼還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嗎 山東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標準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1999﹞58 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山東稅務】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否合并計算個稅 留言時間: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15e704469264073925d7a2d3d40d2bf 你好,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否需要合并進工資薪金扣個稅? 山東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標準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1999﹞58 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山東稅務】企業為員工報銷通訊費 留言時間:2020-0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8718fff673408fa5784757c9abba7c 為員工報銷通訊費企業所得稅和個稅的處理規定 山東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標準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魯地稅函[2005]33號:官網顯示全文失效(http://www.sdds.gov.cn/art/2011/6/11/art_20071_92841.html) 一、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 500元內,300元內 |
四川稅務 | 【四川稅務】交通、通訊補貼標準 留言時間:2020-11-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77c2dd7595a432c9316721e12d7e6ad 尊敬的領導:國內好多其它省份都制訂了交通、通訊、取暖補貼標準,請問我省是否有相應的補貼標準?如果沒有,請問稅務是怎樣把握執行的?請問這是稅務的不作為還是政府的不作為?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58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 2020年11月27日 【四川稅務】2、員工食堂采購的米面油是否繳納增值稅,員工通訊費是否繳納個稅等??留言時間:2019-12-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2cc76e74ac4478d90d221dafb7ea0cc 1、請問企業的員工食堂在商場或農貿市場采購的米、面、油、佐料等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2、企業根據業務需要,部份員工需要在自已的手機上操作及工作業務聯系等需要,企業按崗位、業務性質規定通訊費標準,員工憑每月的移動電話月結發票按標準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報銷,低于規定標準的按實際報銷),對此,是否需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是否需要作調整?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文件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如省稅務局未規定相關的扣除標準,則應全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 依照國稅發【1999】58號 |
重慶地稅 | 渝地稅發〔2008〕3號: 一、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 二、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個人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通訊補貼的范圍界定為:單位為個人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 三、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訊補貼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 400元內 |
內蒙古地稅 | 內地稅字[2007]355號: 一、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而按《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管理辦法》(廳發[2004]38號)規定的具體標準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參照自治區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務通訊費用標準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作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單位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協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費住宅電話管理辦法》(廳發[1995]64號)規定的具體標準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參照自治區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電話費標準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區財政廳口頭通知,對各部門每人每月實際發放的150元通訊補貼,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作為公務費用扣除。 三、企業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內的,作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用,每人每月50元以內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 200元內,還有住宅電話50元內 |
廣東稅務/廣州地稅 | 穗地稅發[2007]201號: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未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見附件1)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見附件2)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點的規定,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500元和300元內 |
湖北稅務 | 【湖北稅務】個人姓名的通訊費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留言時間:2019-09-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f69efc290154dba8011cb333ea91c9d 員工個人姓名的通訊費發票,每個月在公司實報實銷可以稅前扣除嗎?涉及個人所得稅嗎 湖北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答復: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用車補貼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5〕180號)規定,從2015年8月1日起,對我省黨政機關在崗工作人員(含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且在鄂辦發〔2015〕35號規定標準內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按照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在計征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我們認為,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行公務用車和通訊費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而對于企業員工因工作需要發生的合理的實報實銷的交通補貼、通訊費用原則上可據實扣除。 | 實報實銷的可據實扣除 |
遼寧地稅 | 遼地稅發〔2004〕125號: 一、按照《遼寧省省直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遼人發[2004]13號)規定的范圍及標準發給個人的移動通訊費補貼,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全額扣除。 二、個人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收入,可按照當地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補貼發放范圍及標準,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全額扣除。 三、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及標準向個人發放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的單位,再以報銷票據等各種形式向個人支付或為個人交納的移動通訊費、固定電話通訊費、移動電話購置費,均應全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請注意遼寧官網意見: 如果是個人名頭,一般計入"職工工資"科目;如果是直接發放通信補貼或者是單位名頭的發票,可以計入"管理費用——通信費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主要是依據本省對于通訊費是否有限額確定,遼寧省已下發了文件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并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準企業不得比照執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遼寧聯通公司員工通信費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123號): 你公司采取限額內實報實銷方式給員工報銷的通信費,屬于單位公務性支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注意實報實銷的方式,并不是發放補貼的方式 |
大連地稅 | 大地稅函[2010]7號: 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7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 | 實際發生額的80% |
江西稅務 | 【江西稅務】通訊補貼可以在個稅稅前扣除嗎?留言時間:2020-06-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bc7dfa13d6b44758f5072360f59ab0b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省級地稅、實際發放調查測算、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定標準內可扣除,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目前,我省并未出臺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因此,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 |
河北地稅 | 【河北稅務】企業通訊補貼按什么標準免征個稅?留言時間:2021-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481d680732f473b85719db1c1117959 河北省冀地稅發2009年46號規定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當地行政事業單位的標準是按級別不同,補貼標準不同。請問企業執行個稅免稅金額時是否可以按當地行政事業單位的最高標準執行? 河北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規定: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河北稅務】符合標準的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填寫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哪一欄?留言時間:2021-03-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d40916505c4c78abaf94da74201c0c 是填寫在免稅收入一欄?還是填寫在其他扣除項目中“其他”一欄呢? 河北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規定:一、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填表說明:第10列“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各所得項目收入總額中,包含的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金額。其中,稅法規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計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 500元內或80%,借鑒了企便函【2009】33號的精神 |
西藏國稅、西藏人民政府 | 藏國稅發[2006]83號: 二、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為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和稅收公平原則,根據近年來全區實際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情況,現將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如下:公務用車補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 對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在上述標準之內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標準發放的,在扣除公務費用后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藏政發〔2018〕38號: 二、公務交通和通訊補貼扣除標準 個人取得的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限額扣除標準如下:公務交通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公務通訊補貼每人每月1,000元。 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在上述限額標準之內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 400元改為1000元 |
浙江地稅 | 【浙江稅務】交通補貼 留言時間:2020-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d02c051933542dab39a9f9a6c3affe4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用(交通補貼和電話補貼)實行包干的是否要取得相關票據才能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否要納入個稅計稅范圍?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span>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1]118號)規定:“一、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浙江稅務】關于通訊費個稅扣除標準的問題 留言時間:2020-08-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8617624f0db47a0b9a8ace840d977f8 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這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人數有沒有限制,是否可以包括下屬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下屬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在總公司發工資繳納個稅) 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1]118號)規定:“一、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以上文件條款的主要負責人判定需根據企事業單位規模及實際情況處理,具體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浙地稅發[2001]118號: 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浙江地稅官網】關于手機費補貼(發布時間:2016-08-07) 2016.8.7 問:公司給予員工的每月手機話費補貼,員工憑移動打印的個人抬頭發票,公司可以做管理費用稅前列支么?話費補貼沒有列入工資薪金的,可以不計個稅么? 答: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對于個稅按照通訊費補貼確定。 | 500元和300元內 |
北京地稅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個〔2002〕116號 2002.03.18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關于央視索福瑞媒體研究有限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稽二[2001]3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規定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執行。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 認可報銷方式,不認可發放補貼形式 |
寧夏地稅 | 寧地稅發【2006】85號 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如下:1)電話費補貼:企業單位廠長、經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50元;2)移動通訊費補貼:企業單位移動通訊費包干給個人的,廠長、經理扣除限額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200元。 | 300元和200元內 |
廣西地稅 |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2018.6.15 一、關于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我區企業員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條款有效) 2010.2.23 二、個人所得稅 (一)關于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的規定,我區企業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 360元內 |
廈門地稅 | 【廈門稅務】通訊費報銷咨詢 留言時間:2019-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c844d6a84547308f1b1f8d840879c6 您好!對于員工實報實銷的通訊費,發票抬頭為個人,那這部份的發票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可以,發票抬頭只有個人名字可以嗎?如果該部份通訊費補貼列入員工工資薪金一起發放,在繳納個稅時,通訊費是否有相應的免稅政策?以上對應的法規依據是哪條? 廈門市稅務局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符合上述規定的支出,應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務通訊費在以下限額規定范圍內憑合法憑證實報實銷的,可作為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應為通訊運營商開具的,抬頭為個人的發票。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注意,據實的要求是:采用實名制以“合法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暫不計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征稅;以現金或充值票據的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計征個稅。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個人取得通訊和交通補貼計征個人所得稅 主題內容:我在廈門日報上看到,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扣除30%交通補貼和20%的通訊補貼,是有什么樣的規定或標準嗎? 回復人:12366咨詢中心 回復時間:2016-07-26 08:46:26 您好!1、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注意,據實的要求是:采用實名制以合法憑證實報實銷,以現金或充值票據的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計征個稅。 | 500元內 |
安徽地稅 |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6號) 發布日期:2022-11-02 生效日期:2022-01-01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修改)等規定, 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省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 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 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 企業等其他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 主要負責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的, 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 三、 本公告自 2022年1月 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2年10月 2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起草并公布了《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明確了安徽省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為: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修改)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從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取得通訊補貼收入的個人。 三、《公告》的具體執行口徑?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等其他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主要負責人每月不超過 500 元(含)、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 300 元(含)的, 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發前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未享受通訊補貼費用扣除的部分,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當年剩余月份扣繳申報時補充扣除。因工作調動、離職等原因未能在剩余月份補扣的,也可以由納稅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安徽稅務】個人通訊費補貼個稅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20-10-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3718956fec6413e815c3a097df2dc68 你好!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問安徽省公務費用、通訊費補貼收入按月扣除具體標準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本公司下發的標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給員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安徽稅務】咨詢企業每月給予管理人員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留言時間:2020-09-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c210cf2a6af484395a6509de9d3cb87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問安徽省稅務局對企業每月發給高管人員的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收入,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多少?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給員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安徽稅務】安徽省通訊費補貼、公務用車補貼的個稅免稅扣除的規定和標準 留言時間:2020-07-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bda219d0ebd4a65a06acc70cfb7a65d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安徽省通訊費補貼、公務用車補貼的個稅免稅扣除的規定和標準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年度匯算,那么對企業員工采取數月匯總報銷的情況,可否在報銷當期將金額分攤到每個月,來判斷是否超過免稅扣除限額?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給員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安徽稅務】通訊費、交通費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20-02-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5a58d6e6e842bdae20572240980fda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貴局的微信公眾號“安徽稅務”看到“餐補、通訊費、交通費、私車公用等9個常見個稅問題”,其中關于通訊費和交通費的個稅問題中有如下描述:“員工個人手機用于公司經營業務,憑發票報銷通訊費,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標準內”所述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是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還是稅局有具體的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span> 安徽省公務交通補貼扣除標準參考《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文件。 【安徽稅務】通訊費、交通費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20-02-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5a58d6e6e842bdae20572240980fda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貴局的微信公眾號“安徽稅務”看到“餐補、通訊費、交通費、私車公用等9個常見個稅問題”,其中關于通訊費和交通費的個稅問題中有如下描述:“員工個人手機用于公司經營業務,憑發票報銷通訊費,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標準內”所述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是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還是稅局有具體的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span> 安徽省公務交通補貼扣除標準參考《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文件。 部門:所得稅處 答復時間:2016-11-15 08:51 咨詢內容:《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依據國稅發〔1999〕58號精神,車改補助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那請問,國稅發〔1999〕58號中同樣規定的通訊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省內是否有相關扣除標準?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中提及的通補貼是指因通訊制度改革而產生的,但我們目前沒有發生此項改革,因此發放的通訊補貼需要納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 500元內 |
河南稅務 | 【河南稅務】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的具體問題 留言時間:2020-0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9e2b86dc394c21865d025c9f86bdf4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河南省鄭州市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河南省稅務局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span> (1)公務用車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豫財稅政〔2O15〕82 號)規定“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省級及以下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span> 因此,省級以下各級黨政機關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省級以下各級黨政機關職工按規定標準之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其他單位(包括企業)職工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費 河南省目前沒有制定通訊費補貼標準。因此,單位按月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河南稅務】河南省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19-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1a787cf4a90479188270f3890c953f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 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問河南省是否執行了總局的這個文件,實際操作中扣除準備是多少呢?如果是拿實際發生的通訊費發票報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河南省稅務局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由于目前河南省目前沒有制定通訊費補貼標準,單位按月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具體報銷問題,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如涉及賬務處理問題建議您參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執行。具體涉稅事宜您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 沒有標準、按月發放的需并入工資薪金計稅; |
福建地稅 | 【福建稅務】關于公務交通、通訊費用扣除標準 留言時間:2019-08-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70ea938de7f41779f6ab581511e4f65 關于福建省得公務交通、通訊費用扣除標準是多少? 福建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您好,來詢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相關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目前,我省未有具體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函 省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2013年11月14日 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 2013.11.14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省局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請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復前,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未具體公布標準/先前為500元內 |
寧波地稅 | 【寧波稅務】寧波市通訊費補貼、公務用車補貼的個稅免稅扣除的規定和標準 留言時間:2020-07-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6c55275ddf4c7f895de64f660859b1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寧波市通訊費補貼、公務用車補貼的個稅免稅扣除的規定和標準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年度匯算,那么對企業員工采取數月匯總報銷的情況,可否在報銷當期將金額分攤到每個月,來判斷是否超過免稅扣除限額? 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 1、通訊費補貼:甬地稅一[2003]181號文件規定:對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按實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用車補貼:寧波市沒規定過,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扣除的公務費用標準。 甬地稅一[2003]181號: 對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按實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后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 300元內 |
青島地稅 | 【青島稅務】為員工報銷通訊費,適用青地稅函﹝2006﹞140號規定免個稅的,應當如何備案 留言時間:2020-04-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e782541dfc442a58ae339b21ae52cc5 我公司為管理人員報銷通訊費,屬于實報實銷的,按照青地稅函﹝2006﹞140號規定免征個稅,應當如何備案,想了解下具體的備案程序 青島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請企業合理確定報銷通訊費人員范圍,并將名冊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青地稅函【2004】140號: 5、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對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夏季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烤火費)等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各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規定,嚴格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對個人取得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管理人員的通訊費用,實行實報實銷的,不屬于征稅范圍,但企業應合理確定報銷通訊費人員的范圍,并將報銷通訊費的企業管理人員名冊,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實報實銷方式不屬征稅范圍 |
海南地稅 | 瓊財稅(2004)780號: 一、對省直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按照《海南省省機關通訊費補貼管理辦法》(瓊財預[2004]547號)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含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訊費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得稅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市縣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對不高于省直機關標準的通訊費補貼也予以全額扣除。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三亞、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元/人/月。 二、企事業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適用的單位范圍是:進行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業單位。 本公告適用的人員范圍是: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四、本公告第一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本級企業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等;由省委、省委組織部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任命的黨委班子成員。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中除了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5日 | 企事業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 |
湖南地稅 |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一、關于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沒有限額標準 |
甘肅地稅 |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甘財稅法〔2018〕15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通訊費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企業實行通訊公務費補貼的,可憑真實、合法的票據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00元,且僅限一人一號。 | 300元內 |
貴州地稅 |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4號2018.4.24 來源: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04月24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對我省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每月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在300元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繳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2018年4月23日 中國財稅浪子點評:這個政策非常清晰,實際上是劃定了個人通訊費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標準。亮點有這么幾個方面: 第一是通訊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直接發放現金補貼,又包括單位統一購買并發放充值卡,也包括報銷充值卡或者報銷話費發票。這一點和北京不太一樣,北京地區規定: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是確定了多種模式的發放時間,既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若干月合并發放,但計稅時都允許分攤到每個月計算。 第三是公平對待國家機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和一般企業人員,允許企業人員適用通訊費補貼的扣除標準。 | 300元內 |
黑龍江地稅 | 黑地稅函〔2006〕11號: 一、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黨政機關干部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按《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移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 400元內 |
【1】皖地稅函[2004]347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交通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失效了]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交通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
三、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失效了]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職工個人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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