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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稅務】其他稅費類(2022年6月熱點問題)2022.7.19


        其他稅費類(2022年6月熱點問題)

        發布時間:2022-07-19 09:46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1.湖南省擴大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實施范圍,具體擴圍行業名單有哪些?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規定,在全省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企業實施階段性緩繳三項社保費政策的基礎上,以產業鏈供應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制造業企業為重點,進一步擴大緩繳社會保險費實施范圍(以下簡稱擴圍行業)。擴圍行業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

        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附件1《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名單》規定,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名單:

        農副食品加工業;紡織業;紡織服裝、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錄音制作業;文化藝術業;體育;娛樂業。

        2.湖南省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享受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全省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3.湖南省未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特困行業企業是否屬于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范圍?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拓寬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范圍。在對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困難企業(含中小微企業和大型企業)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的基礎上,拓寬至未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鐵路運輸5個特困行業企業。該政策實施標準、實施條件、實施期限以《穩崗位提技能保就業十六條措施》(湘人社規〔2022〕19號)規定為準。

        4.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企業及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實施期限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業、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實施期限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保費緩繳費款實施期限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5.企業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是否可以追溯申請緩繳以前月份的費款?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可于緩繳費款實施期限內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緩繳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堅持自愿原則,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緩繳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其中,2022年7月31日前申請社會保險費緩繳的企業,可往前追溯申請緩繳4—6月的社會保險費,已繳納緩繳費款所屬期限內的費款可申請退還,未繳納緩繳費款所屬期限內的個人繳費部分,應在審批通過后1個月內進行補繳,免收滯納金。從2022年8月1日開始,僅受理當月起的緩繳申請,不再往前追溯。前期已申請緩繳的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企業,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根據本通知規定進行變更申請。

        6.湖南省特困行業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限屆滿后,應何時繳清費款?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應在緩繳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內,一次性或分期繳清緩繳的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稅務部門在緩繳期限屆滿前1個月通知提醒企業。

        7.企業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符合哪些認定標準?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規定:“三、認定標準

        (一)擴圍行業困難企業緩繳認定標準。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個月累計虧損的擴圍行業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

        (二)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困難企業申請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認定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直接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證明。

        (三)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中小微企業劃型,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執行。

        (四)行業類型標準。企業所屬行業類型認定標準,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15號)規定執行?!?/span>

        8.企業申請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辦理流程具體有何規定?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規定:“四、辦理流程

        (一)擴圍行業困難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需提供《困難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累計虧損財務報表等資料,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批。各地要嚴格把握緩繳適用范圍和條件,不得擅自擴大范圍、降低標準。

        (二)中小微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緩繳的中小微企業需提供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承諾書,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的辦理流程,仍按湘人社規〔2022〕15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社保經辦機構要實時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將緩繳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行業類型、緩繳險種及屬期、緩繳期限、單位類型、企業劃型(大型、中小微型)等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人社部門推送信息在系統中進行標識,并切實加強對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經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及時追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span>

        9.企業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是否會影響其正常保險業務的辦理?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緩繳期間,不影響企業正常辦理社會保險業務以及企業和參保人員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權益,有關要求按湘人社規〔2022〕15號文件規定執行。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

        10.企業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業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后出現注銷情形,應何時繳清費款?

        答: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2〕2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緩繳企業出現注銷等情形的,應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

        11.對購買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是否有車輛購置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中所稱乘用車包含哪些車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1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的規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的單車價格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第三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單車價格,以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準。

        1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的規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乘用車的購置日期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第四條規定,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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