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一文了解鄉村振興中與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海稅務 2023-01-30 16:28 發表于上海
鄉村振興中,與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今天,申稅小微和大家一起了解
一 增值稅
增值稅免征
享受主體 |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納稅人 | |
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2023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峁┰贀H〉玫脑贀YM收入,免征增值稅。 | |
享受條件 | 對象 |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中農戶還包括符合以上條件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 ||
判斷時點 | 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
業務規定 |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 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一條、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一條、第四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第六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 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 |
優惠內容 | 2016年5月1日起,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2016年5月1日起,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2.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3.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4.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政策中為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
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 |||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 可享受本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應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 號)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所列業務。 | ||
可享受本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 號)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所列業務。 |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 號)第三條、第四條及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一條
二企業所得稅
1.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第二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二條、第四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2.準備金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 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
優惠內容 |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 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100% | 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 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
享受條件 |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是指各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 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 號)確定的計提比例。 | 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號)執行。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 2010 年第 3 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三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四條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 號)
3.損失扣除
享受主體 |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
優惠內容 |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 1 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 300 萬元(含 300 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3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1000 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
享受條件 |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25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號)
三 印花稅
享受主體 |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
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二條、第三條109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一條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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