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關切殘疾人員,稅收優惠的政策考慮的比較多樣的。今年討論的這個事,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且看下面的案例描述:
【案例】張三是一位殘疾人員,每個月工資8000元,一年96000元,張三在公司從事研究開發的工作。公司的會計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有點犯難了,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這是要加計扣除幾次呢?
比如加計一次,加計二次,加計三次,甚至加計四次,哪個靠譜呢?
筆者想來,大家看看是不是這樣的理解:
一個觀點是,加計一次,加計兩次不是不合理了,占了國家的便宜了,也不符合基本的常識。這個觀點筆者不認同,是不是占國家便宜,這個要依法說,稅收優惠不都是國家給的便宜嗎,是不是享受的都不心安理得了?加計一次的意見,依據不充分,稅法無限制;
二個觀點是,加計兩次,因為依據政策,這是兩個不同的優惠事項,其發生的基礎被引用的優惠判斷條件不同。一個是對于企業招聘殘疾人給予的稅收優惠待遇,即工資加計100%;另一個是對于研發進行加計扣除,比如75%或100%,即使不是張三在做研發,有一個替代做,也是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在這里我們可以用替代邏輯來考慮這個事項。筆者也是認為加計扣減二次是有明確的依據的;
三個觀點是,加計三次,即先認為稅前扣除的工資是二倍金額,即每個月16000元,再以此為稅前扣除的基礎,加計扣除100%或75%。這個觀點是就著稅前扣除的工資數展開分析的,那么我們就要分析一下,研究開發加計扣除的基數是不是可以這樣。在納稅申報表中,對于加計扣除附表在填寫時“第4行“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薪金”:填報納稅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蔽覀兺瑫r可以發現,工資加計的100%是在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也即加計的100%部分并不能填報在加計扣除的附表人員工資薪金中。
四個觀點是,你給我加一倍,我給你加一倍,這個更沒譜,邏輯上就不通,比如研發加計的能給作為工資基數再給殘疾人加計100%的適用?這顯然有點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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