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解范圍要膽大:凡是有個人簽訂的“動產買賣合同”,簽訂各方均不需納印花稅!
2. 免征范圍不要擴大: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但電子商務經營者與非個人簽訂的合同要征
3. 廣告合同不納需謹慎:現填報說明解釋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舊條例規定加工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注意只是解釋,咨詢專家認為還是需要納的。
4. 股權(相關資產)劃撥:征印花稅
5. 股權投資:不征印花稅。前有總局答復,后有不是轉讓的理解,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予、互換、分割,證券交易印花稅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可以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6.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征,原來財產租賃合同的列示中沒有包括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7. 合同限書面合同:不包括口頭合同,《民法典》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 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8. 融資融券:不納印花稅
9. 反避稅:沒有,不排除有濫用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10. 印花稅核定方式計算:之前各地大量搞,現在要陸續廢了
11. 以物易物:合計計算,《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雖然廢止了以貨換貨的計繳辦法但是邏輯上是不變化的
12. 二手動產買賣:過去不征,現在要征
13. 技術合同:仍按《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適用,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4. 提前明確很關鍵:增值稅稅額、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
15. 總分、分分交易:雖然可以開具發票列銷售收入,但可以不征印花稅(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提出過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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