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2-08-16
問題內容 1、個人獨資企業的房產無償過戶到投資人名下,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2、如已享受增值稅的留抵退稅政策,在過戶時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3、該房產已經以計提折舊的形式在經營所得稅前扣除,過戶時是否需要對已提折舊部分作納稅調整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復內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稅〔2000〕91號規定,經營所得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將房產無償過戶至投資人名下,應適用上述經營所得規定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根據征管法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已按照會計規定計算的折舊部分,稅法上如無特殊規定的,無需納稅調整。
如企業注銷清算,根據財稅〔2000〕91號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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