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無償劃轉
留言時間:2021-08-19
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請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中所指的資產重組是否包括資產無償劃轉?
答復內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財稅(2016)36文規定不征增值稅的情形是: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涉及的貨物和不動產不征增值稅。光光進行資產無償劃轉不屬于上述不征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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