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就有這個“坑”,源自哪里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提出: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這兒提出來,你們納稅人自己選擇,比如綜合所得只有5000元,經營所得有10萬元所得,當然愿意在后者中扣減啊。盡管這個政策較個稅法實施條例有所改變: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既然是有利于納稅人選擇的利益,那么1號公告的意思,當然是“好心”的。
不過,由于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的截止日是在次年的3月31日前,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期間是3月1日起至6月30日。有的自然人在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之后,再進行綜合所得申報的時候,比如5月辦理,忽然發現,綜合所得扣減不了6萬元了,提示在經營所得中已扣減。注意,這里經營所得的申報時,6萬元是自動出現在扣減項下的,若不想扣,一定要改為0,對的,一定要改為0,如果不改,既使經營所得扣的不充分,甚至沒有任何經營收入與成本的情形下,若顯示了扣6萬元的數據,也相當于占了這個扣減的權利了,綜合所得就沒有機會了。
有人說,我有數處經營所得,在填寫匯總申報C表時,我沒有扣6萬元,是不是可以解決之前單個扣6萬元的權利占用,經過去年的實操案例發現,不行,單個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就占有了,這是一個系統的“BUG”,在設計規則的時候,是存在取數范圍過大的問題的,也缺乏充分的提示,你說為什么非要自動在人家經營所得中出現呢,且抓取的邏輯思考與應用也不充分,讓人誤入其內。是好政策,但是系統的設計上卻并沒有表現得那么完美,沒有達到預期的想法。
B表中的數據摘錄:
九、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41=42+43+48+55) | 41 |
(一)投資者減除費用 | 42 |
投資者減除費用:填寫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金額。
對于同時有經營所得、綜合所得的自然人,一定要注意此方面的數據填報,特別要考慮一下誰扣更有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稅負增多,本來是好事一件,結果反倒是受了傷,就不好了。
希望,會有一些改變!
不過,對于“雙定”經營所得的戶,或者是代開發票按經營所得核定的自然人,或者是通過用工平臺發放“經營所得”完成委托代征的自然人,相關的經營所得數據并沒有進入到上面的C表統計范圍,一定程度上是不完整的,需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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