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疑惑的情形,2022年度,一方沒有計收入,另一方卻計入了成本費用稅前扣除,這不匹配啊,全國的大盤子不是亂了嗎?
這事不能著急,依政策,還真有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案例】2022年度,甲企業向乙企業提供融資貸款服務,雙方約定2023年1月1日收息,利息金額為1000萬元,同時甲向乙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乙企業在2022年計提利息費用,在利潤表中扣減,并擬進行稅前扣除。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這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而對于支付方,則由于實際業務發生在2022年度,有業務的相關性,與期間匹配性,在稅前扣除憑證上,滿足在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了利息的發票,當然可以在2022年度稅前扣除。
【案例】2022年3月,乙企業向甲企業租賃設備用于經營使用,雙方約定2023年3月支付年度租賃費用。若2023年3月甲開具了租賃的專用發票給乙企業,乙企業根據受益期限,有10個月的租賃費用分攤在2022年度,2個月的租賃費用分攤在2023年度。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判斷方式同利息收入,這也是一種期間性的錯位。
【案例】2022年,甲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不含增值稅總額為1000萬元,增值稅額為130萬元,分四年支付,一年250萬元。乙企業購買后直接現款進行轉讓。
實施條例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贝藭r甲企業在所得稅上是按四個年度確認收入與成本,而乙企業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其成本也體現了與乙企業收入的匹配。
不過此時,甲企業依收入準則在會計上是一次性確認收入的,需要進行稅會差異的調整處理。
與此案例相類似的還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情形,接受投資方是可以一次性計算其計稅基礎的,而投資方是可以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
(大俠既然來過,何妨留下墨寶) 要回復請先 登錄 或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