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1-03-23
納稅人所屬地 北京
問題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延續了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政策,那么借貸雙方所得稅方面如何處理?一方是否按獨立交易原則主動調整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另一方相應調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處理,利息支出調增的一方,需要獲得發票方可扣除么?
答復內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復:
您好,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span>
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應遵循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