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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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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的承諾

        2019-11-06 17:02:37

        收到預收款,沒有達到交房條件,沒有通過“602”開具普通發票。按11%開具發票,并把進項抵扣了。下個月要交房了,現在稅率是9%。請問可以將之前的發票紅沖,然后重新開具9%稅率的發票么??梢缘脑捰惺裁凑咭罁??(我想聽到的是可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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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200稅幣 / RMB: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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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orge4631

        2019-09-06 16:56:26

        公司簽了一個技術服務合同,合同中明確寫了要采購一部分材料和設備,材料和設備價值低于合同額的30%,合同執行完后,這些材料和設備對客戶和我們都沒有價值,公司對外開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采購的13%的增值稅進項發票,這樣處理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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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200稅幣 / RMB: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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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2019-08-14 13:03:24

        某企業借款給甲公司,無能力償還,抵不動產但未過戶,企業直接轉讓給第三方,此時為無產權轉讓,該企業要不要繳納增值稅、土增稅、印花稅,還是僅認為屬于債務債權關系處理。個人初步理解,該企業是作為權利人銷售了不動產,只是過戶是直接穿透方式。 另外據了解,銀行現在多有直接過到自己名下,不再一直掛賬不過戶處理,懂此內容的請提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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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3000稅幣 / RMB: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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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2019-08-04 17:11:57

        農產品收購,如果是跨區的收購,比如北京到山東收購初級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是否可以開具北京的,還是必須要開具山東的(臨時外出經營活動登記方式取得當地的發票)。 多數人的理解,還有部分稅務機關的理解,是只允許在當地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確實不能帶著到異地開具,但是企業使用機構所在地的發票,比如在山東收購了,北京在機構地開具,并將相關的聯次遞給農戶,難道不行嗎? 參照:2017年《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使用規定》第八條?除另有規定外,收購發票僅限于福建?。ú缓瑥B門)范圍內使用。嚴禁跨規定的區域使用收購發票。 第八條解讀根據《發票管理辦法》,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紤]到福建地域狹小,本著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收購發票的使用區域可放寬到福建省內,這樣,收購地(銷售地)在福建省范圍內的收購業務可以使用收購單位向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領用的收購發票,但收購地在省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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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2000稅幣 / RMB: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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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2019-08-03 17:49:3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二、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這是當下關于此項問題的一次明確,這是特定適用還是一般原則可以擴展,比如沒有中間承運方,直接甲企業采購乙企業運輸,但是油是甲企業購,若乙是小規模納稅人,按3%計增值稅,不抵扣,籌劃為甲自購油,供乙使用,扣除油錢結算運輸費用。 方案一:甲平時采購運輸總價為103萬元,乙增值稅為3萬元,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 此時增值稅納國家3萬元,甲抵扣3萬元。 方案二:經測算油費為51.5萬元,甲購油取得13%進項,51.5/1.13*13%=5.92萬元,乙方取得51.5萬元,增值稅為1.5萬元,甲抵扣1.5萬元,50萬元為收入額。相當于5.92萬元進項稅額是真多出來的利益! 從方案看,甲通常會優先選擇方案二有利,雖然管理上有成本壓力,也不大適用單次運輸的采購,只是現在企業關心的是稅務機關會不會讓我: 一是能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允許抵扣是不是要計提銷項,視為銷售給運輸公司再采購運輸服務?這風險可大著呢! 對于第二種方案風險度如何,歡迎各位貨勞專家及同行稽查、籌劃伙伴共議!200元大獎等您拿,30%屬于先答者有份,70%由精品答者所分得,通常為五位內!? 參照之前關于甲供材時,總局的培訓內容摘錄如下: 明確甲供材不作為建筑企業的稅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甲方一般會自行采購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稱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兩種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萬,甲方實際支付600?萬,剩余400?萬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第二,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萬,甲供材400?萬)。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不論哪一種模式,建筑企業都要按照1000?萬計算繳納營業稅。 從增值稅的角度看,其實甲供材并沒有特殊性。對第一種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繳納增值稅;甲方征稅后,建筑企業可以獲得進項稅額正常抵扣。對第二種模式,甲供材與建筑企業無關,建筑企業僅需就實際取得的工程款600?萬計提銷項稅額即可。 但是,由于甲供材屬于現行營業稅的稅基,前期行業普遍關注營改增后甲供材的處理。焦點主要在于第二種模式下,建筑企業無法取得甲供材的進項稅,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額計提銷項稅,稅負將大幅度提高。此前我們也就甲供材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但為了進一步化解業內擔心,我們將在針對稅務機關的營改增業務培訓,以及針對納稅人的營改增納稅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中明確,第二種模式下建筑企業的計稅依據中不包括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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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2000稅幣 / RMB: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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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2019-05-20 14:26:25

        個人將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給此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要按公允價值計繳個人所得稅?還是認為自己轉讓給自己并不適用計繳個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個人股權個稅管理規定,可以平價甚至低價轉讓? 比如投資10萬,現在凈資產評價(未考慮評估)就達到對應100萬元,是否在個稅上認可以10萬元轉讓給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 請操作過,或者對此有管理經驗的伙伴提供支持,最好有相應的口徑理解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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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金:10000稅幣 / RMB: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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